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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傳菩薩道】(二)

2017-07-26 11:07:52作者:義工群 藏密網

导语:【南傳菩薩道】(二)

以清淨的信心來行佈施是福業境施,只有這種佈施才是佈施波羅蜜。

在做了佈施之後,若某人熱誠地表示他的善願「願這功德能使我迅速地證悟道果與涅盤。」,那麼,這佈施即是不輪轉依止施,以及可成為證悟道果與涅盤的強大前緣。

佛陀在《施分別經》裏明確的指出,在行僧伽施時,即使受者戒行不清淨,但若心中想著的是供養整個僧團,那麼,這佈施還是會帶給施者無可計數的利益。[@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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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傳菩薩道】(The Great Chronicle of Buddh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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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明昆三藏持者大長老 (The Ven. Mingun Sayadaw)
【緬譯英】烏哥烈及烏叮靈 (U Ko Lay and U Tin Lwin)
【英譯中】敬法比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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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傳菩薩道】(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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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作者簡介
中譯序
第一章:佈施波羅蜜
第二章:持戒波羅蜜
第三章:出離波羅蜜
第四章:智慧波羅蜜
第五章:精進波羅蜜
第六章:忍辱波羅蜜
第七章:真實波羅蜜
第八章:決意波羅蜜
第九章:慈波羅蜜
第十章:捨波羅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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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mo tassa bhagavato arahato sammasambuddhassa

禮敬世尊、阿羅漢、正等正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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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傳菩薩道】(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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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佈施波羅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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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佈施波羅蜜,巴厘文經典裏的《佛種姓經》已清楚地闡述須彌陀菩薩訓誡自己先修佈施波羅蜜,因為過去諸菩薩也是這麼做。很明顯的,在十波羅蜜之中,佈施波羅蜜占了最優先修習的地位。

然而,在《相應部‧俱偈品》中有一首偈:“Sile patitthaya naro sapabbo…”──「具戒有慧人……」

在此偈中,佛陀解說若某人投生時三因具足,而慧根又已成熟,他只要勤修戒、定、慧,就能解開欲愛之網結。在此佛陀只提及戒定慧三學,他對修習佈施甚至些許的暗示也沒有。

同時,整部《清淨道論》即是注釋《相應部‧俱偈品》上述偈文的論著,但在其中卻完全沒有提及佈施波羅蜜。而且導向涅盤的八正道只有戒定慧之道,而無佈施之道。因此,有些人誤以為佛陀認為佈施並非要素,是無助於證悟涅盤的,反而是造成不斷在輪迴中生死的因素,因此不應該修習佈施。

緬甸明敦王的有名大臣烏良在其書《解脫之味》中極端地解釋說佛陀只是向非常平凡的俗人才教佈施。

有很多佛教徒對「不應該修習佈施」這一觀點感到很憤怒;也有很多人對烏良所寫的「佛陀只是向平凡的俗人才教佈施」感到憤怒。但是純粹對這些觀點不喜歡與憤怒是無補於事的。更重要且有益的是正確地去瞭解佛陀教理的含意。

關於上述《相應部‧俱偈品》一偈中,我們應該瞭解它的真正含意如下:佛陀教此偈的對象是上等根器的人,他們有能力在這一生精進修行至證悟阿羅漢果,完全斷除一切煩惱,而不會再有來生。若這類具有上等根器的人真正地在這一生精進修行以證悟阿羅漢果,由於他的精進力,他將成為阿羅漢,已經沒有再生的需要。佈施的業力能製造新生命與新的福報。在這一生已斷除生死輪回之人將不會再有來生。由於已經沒有新生命去享用佈施的福報,因此對他來說,佈施並非是必要的。這就是為何在《相應部》的這部經裏,佛陀為了上等根器之人的利益,而著重於解說戒定慧,因為在以斷除煩惱為目標時,三學是比佈施來得更重要的。佛陀根本不曾說過不應該修習佈施波羅蜜。

佈施有令人柔軟的素質。當某人在佈施時,這個佈施行動即成為親依止緣,以令心更柔軟,更易於持戒、修定及修習觀禪來培育觀智。每個佛教徒去寺院受戒,或聽經,或修禪時,若沒有做佈施的話,難免會感到有些不自在與不好意思。因此,去寺院的時候一定要佈施已經成為聖弟子們的一個習俗,例如每當毘舍佉去拜訪佛陀時,若是在早上,她會帶飯、糖、水果等去供養;若是下午,她就會帶些飲品和藥物。
在這一生裏沒有成為阿羅漢的人必須繼續在輪回裏生死。在輪回時,若他們在今世沒有行佈施,他們將難以投生到好的地方。即使他們得以投生到善道,他們將缺少財物而難以行善。(你可能會說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可以投入于修習戒定慧,但是卻是易說難行。事實上,只有在過去世的佈施善報支持之下,才能成功地修習戒定慧三學。)因此,修習佈施對於還必須在娑婆世界裏輪回的人是非常重要的。在這漫長的旅途上,只有具備了充足的旅費,即佈施,我們才能到達美好的終點。在此,由於過去的佈施之善報而擁有了財物,我們才能如願地投入于修善。

在娑婆世界裏的眾多旅人當中,菩薩是最偉大的人物。在被授記之後,菩薩必須繼續以至少四阿僧祗劫與十萬大劫的時間來圓滿諸波羅蜜,以證悟一切知智。欲證辟支佛果者須以兩阿僧祗劫與十萬大劫的時間來圓滿波羅蜜。欲成為上首弟子者則須一阿僧祗劫與十萬大劫的時間,而欲成為大弟子者則須十萬大劫的時間。因此,對於這位在漫長娑婆旅途上的偉大旅客,即菩薩,佈施波羅蜜是非常重要的。在巴厘文經典中的《佛種姓經》經文裏,佈施波羅蜜的修持占了主要的地位。

因此,上述《相應部》裏的經文的物件是具有證悟阿羅漢果的成熟因緣之人。對於波羅蜜還未圓滿之人,他們不應說佈施波羅蜜並非重要因素。

有些人問說只修習佈施波羅蜜是否能夠證得涅盤。這問題可以如此回答:若只修習一個波羅蜜,無論是佈施,或持戒,或禪定,皆不可能證得涅盤。因為只修習佈施即表示沒有持戒與禪定。同樣地,只修習禪定即表示沒有持戒與佈施的助力。當不以持戒來攝受自己,人們將易於造惡。若有此惡習之人嘗試去修禪,他將只是白費氣力。這就好像把一粒好的種子放在燒得火紅的鐵鍋裏,它將不可能發芽,而只會被燒成灰。因此,「只修習佈施」是不正確的。

《佛種姓經》中的佈施一章很清楚地提到佈施時不可分別受者為上中下等。根據這一段經文,有分別心地選擇受者來做佈施是不當與不必要的。但是,在《中部‧後分五十經篇‧施分別經》裏,佛陀列出七種僧伽施和十四種個人施。這部經裏指出,關於佈施給一位受者的個人施,其善業將根據受者而有所差別,最低為動物,依次增加至最高的佛陀。至於僧伽施,善業最強的則是供養以佛為首的僧團。

《餓鬼事‧安古羅鬼經》提到兩位天神;當佛陀坐在三十三天帝釋天王的座位上開示《阿毗達摩論》時,有兩位天神──因陀卡(Indaka)和安古羅(Ankura)到來聽佛說法。每當有上等的天神到來聽法時,安古羅必須讓位,如此他退後至距離佛陀十由旬之地。

但是因陀卡安然坐在原位而不須退讓。它的原因是:在人類的壽命是一萬歲時,安古羅是一位很富有的人。在那一生中,他每天都佈施食物給許多的普通人。其煮食之地長達十二由旬。由於這些善業,他得以投生為天神。然而因陀卡只是供養阿那律尊者一湯匙的飯即得以投生為天神。

雖然因陀卡只是佈施一湯匙的飯而已,但是由於受者是阿羅漢,因此善業也非常大與聖潔,由於他是上等的天神,因此他不需要讓位。反之,雖然安古羅在一段非常長的時期裏做了大量的佈施,但是由於受者皆是一般的普通人,因此,他所獲得的福報並非上等。所以每當有上等的天神到來時,他就必須讓位退後。因此在巴厘文經典裏有一個訓誡:“viceyya danam databbam yatha dinnam mahapphalam.”,意即:「每當做佈施時,應選擇會帶來最大的福報之人為受者。」

從這點看來,在巴厘文經典之中,《佛種姓經》和《施分別經》等好像有矛盾。但若瞭解到《施分別經》的物件是普通人與天神,而《佛種姓經》是專為欲證悟一切知智或佛智的菩薩道行者所講的,那麼,這矛盾即得以解開。菩薩必須佈施給任何到來的受者,毫不分別他們為上中下等之人。他不需要想:「這是下等受者,若佈施給他,我將只會獲得下等的佛智。這是中等的受者,若佈施給他,我將只會獲得中等的佛智。」因此,對傾向於證悟一切知智的菩薩,無分別心地佈施予一切到來的受者已是一種慣常的修習。反之,普通人與天神修佈施的目的是獲取所喜愛的世俗之樂,因此他們很自然地選擇最好的受者為佈施的物件。

結論是:以菩薩為物件的《佛種姓經》和以普通人與天神為物件的其他經典(如《施分別經》)之間是沒有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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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羅蜜的意思

《行藏注疏》中解釋「波羅蜜」(parami)這個字可能具有的各種不同意思:

Parami是由parama和i組合而成的。Parama的意思是「最優越」,在此是指菩薩為最優越者。或者,Parami是演變自para(詞根)與ma(尾碼)。Para的意思是「成就」或「保護」。由於他成就與保護佈施等諸美德,因此菩薩被稱為parama。

或者,para(首碼)跟意為「結合」的mara(詞根)組合成一字。由於菩薩的行為好像是以美德來吸引眾生、跟眾生結交來往,因此他被稱為parama。

或者,param(首碼)跟意為「清淨」的maja(詞根)組合成一字。param的意思是「更加」。由於菩薩心中無染和比他人清淨許多,他稱為parama。

或者,param(首碼)跟意為「走向」的maya(詞根)組合成一字,param的意思是「上等」。由於菩薩以特別的方式走向涅盤這一上等境界,他被稱為parama。

或者,param(首碼)跟意為「決定」的mu(詞根)組合成一字。由於菩薩決定自己的來世,就有如決定今世的情形,他被稱為parama。(這裏是指菩薩有能力準確地分別該做何事以使今生愉快與無瑕。同樣地,對於來世他也能辦得到。即是說他有能力改善自己的生命。

或者,param(首碼)跟意為「放進」的mi(詞根)組合一字,param的意思是「更多」。由於菩薩把越來越多的持戒等美德放進自己的心流裏,他被稱為parama。

或者,param的意思是「不同於」或「對立」,mi(詞根)的意思是「粉碎」。由於菩薩粉碎一切跟美德對立與不同的不淨法,他被稱為parama。

或者,para(名詞)跟意為「清淨」的maja(詞根)組合成一字,para的意思是「彼岸」。在此,娑婆世界是「此岸」,而涅盤是「彼岸」。由於菩薩清淨自己及他人,以越渡至彼岸(涅盤),因此他被稱為parami。

或者,para(名詞)跟意為「結合」或「置於一處」的mava(詞根)組合一字。由於菩薩把眾生結合或置於涅盤,他被稱為parami。

或者,它的詞根是maya,意即「走向」。由於菩薩走向涅盤彼岸,因此他被稱為parami。

或者,它的詞根是mu,意即「瞭解」。由於菩薩徹底如實瞭解涅盤彼岸,因此他被稱為parami。

或者,它的詞根是mi,意即「放進」。由於菩薩把眾生放進和載至涅盤彼岸,因此他被稱為parami。

或者,它的詞根是mi,意即「粉碎」;由於菩薩在涅盤把眾生之敵的不淨法粉碎,因此被稱為parami。

(以上各種不同意思是根據詞源學分析而得,並非隨便分析的。)

Paramanam ayam parami:意即波羅蜜是菩薩的修行。或Paramanam kammam parami:意即波羅蜜是菩薩的任務。或paramissa bhavo paramita paramissa kammam paramita:意即波羅蜜的任務是令別人知道他是菩薩。

這些意思是:菩薩必須執行的佈施等任務是為波羅蜜。

《勝者莊嚴疏鈔》裏提到:“Param nibbannam ayan ti gacchanti etahi ti paramiyo, nibbanasadhaka hi danacetanadayo dhamma parami ti vuccanti.”意即:「組成導向娑婆世界的彼岸(涅盤)之道的佈施思等種種思是為波羅蜜。」

《行藏注疏》提到:“tanhamanaditthihi anupahata karun’upayakosalla pariggahita danadayo guna paramiyo.”意即:「波羅蜜是由通過悲智而得以掌握的種種美德組成的。悲湣的對象是受到渴愛、我慢與邪見極度擊潰的眾生。」

在此,智是指方法善巧智。以悲智為主導的佈施等是為波羅蜜。這是特別針對正等正覺者的波羅蜜的分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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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羅蜜

十波羅蜜是:

一、佈施(dana);
二、持戒(sila);
三、出離(nekkhamma);
四、智慧(pabba);
五、精進(viriya);
六、忍辱(khanti);
七、真實(sacca);
八、決意(adhitthana);
九、慈(metta);
十、捨(upekkha)。

(這些波羅蜜的真正含意將在下文顯示得更清楚。)

關於這些波羅蜜,在「稀有的佛出世」一章中有提及四種培育心之法(四成就)。其中之一即是從被授記那一刻到最後一世成佛的漫長期間裏,菩薩沒有任何一段時期是不修習十波羅蜜的,最少他都會修佈施波羅蜜。省察菩薩的種種聖潔修為給了我們很大的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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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羅蜜的相、作用、現起和近因

修習觀禪的人必須瞭解名色法的相、作用、現起與近因。如此他才能清楚地看透名色法。同樣地,只有在瞭解諸波羅蜜的相、作用、現起與近因之後,人們才能清楚地明瞭它們。因此在《行藏注疏》裏有一章是專門解說諸波羅蜜的相、作用、現起與近因。

十波羅蜜都共同具有:

一、援助眾生為相。
二、提供援助給眾生為「執行作用」,堅定地修習波羅蜜為「成就作用」。
三、現起是(a)呈現在心中希望眾生獲得福利之本質,或(b)佛果。
四、近因則是大悲心與方法善巧智。

在此必須為上述的名相之定義作一番解釋。

相有兩種:一、共相,即是每個波羅蜜共同擁有之相;二、特相(自性相),即是個別波羅蜜專有之相。例如,在色法之中,四大中的地大有無常與硬這兩個相。在這兩者之中,無常是地大與其他諸大共同擁有之相,因此它是共相。反之,硬是地大專有之相,因此它是特相。
作用也有兩種:一、執行作用;二、成就作用。例如,善法是在克服惡法之後才能生起的,因此它的執行作用是克服惡法。善業的成就是帶來福報,因此善法的成就作用是獲得福報。

當人們對某法(心之目標)深入觀照時,在他心中會呈現出有關該法的本質(自性)、有關它的作用、有關它的原因或有關它的成果。現起是指有關法的本質、作用、原因或成果,當中任何一個呈現在他心中。例如,當某人觀照「什麼是善法?」時,在他心中會現起:一、有關它的本質:「善法之本質是清淨。」;二、有關它的作用:「善法克服或對抗惡法。」;三、有關它的原因:「善法只有在接近善知識時才能生起。」;四、有關它的成果:「善是令人獲得福報之法。」。

導致某個法生起的最有力與最接近的因素是為近因。例如,在眾多導致善法生起的原因之中,如理作意是最接近與最有力的因素,因此它是近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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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有關佈施波羅蜜值得探討的層面

對佈施波羅蜜必須認知的要素是任何施物或施與的行為都是佈施。佈施有兩種:

一、福業境施;
二、順從習俗的佈施。

以清淨的信心來行佈施是福業境施,只有這種佈施才是佈施波羅蜜。但是因愛、恨、恐懼或愚癡等而做的佈施並不屬於佈施波羅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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佈施與捨離

關於善施,若能瞭解佈施與捨離的共同點與差異是有助益的。

《八十集‧大鵝本生經》中列舉了身為國王的十個責任,即:佈施、持戒、捨離、正直、溫和、自製、無瞋、有同情心、忍辱和無礙。在此我們可以看到佈施和捨離是分開列於其中的。

根據《本生經》,施物有十種,即:食物、飲品、衣服、交通工具(包括雨傘、拖鞋、或鞋)、花、香粉、藥膏、床、住所和點燈的物品。促使佈施這些物品的思是為佈施。促使佈施其他物品的思為舍離。因此,佈施與舍離的差別是在於施物種類的不同。

但是《本生疏鈔》引用許多論師的觀點,說道:「為來生得享福報而給是為佈施,為了今生得享成果而給傭人與服務人員報酬是為捨離。」
在巴利文經典的《行藏注疏》和《十三集‧本生經注》裏有一個故事可顯示出佈施和捨離的差別。其簡要故事如下:

有一次菩薩出生為很有學問的婆羅門,名叫阿吉帝。當他的雙親死後,遺留下很多財產給他。受到悚懼智的激勵,他如此省思:「我的雙親與歷代祖先累積了這麼多的財富,但是死時也帶不去。至於我,我會在採取它們的精華(即:佈施之善業)之後才離去。」然後他獲得了國王的同意,在全國各地擊鼓宣佈他將進行大慈善活動。他用了七天的時間親自把財產分發給別人,但是財產仍然還有許多。

他感到沒有親自主持分發財產的必要,因此把樓閣、寶庫和穀倉的大門開放,以便任何人可以隨意拿所喜之物。他就這樣離開,出家去了。

在上述的故事裏,菩薩在首七天親自分發財產是為佈施,反之在七天之後捨棄財產的行動是為捨離。這差別的原因是佈施必須具足四個條件:一、施主;二、施物;三、受者;四、佈施思。阿吉帝智者在首七天分發財產時,這四個條件都具足,因此這是佈施。七天之後,他在受者還未到來之前已捨棄財富離去,因此這應該是捨離。

在日常生活裏,當我們給某人東西時,我們只是「給」而已,「給」的巴利是deti,這並不屬於善業。但是,當我們捨棄自己的財富時想道:「誰要都可拿去,若無人要就讓它留在原地。」這樣的行為並不是「給」,而是舍離。其巴利文不是dana,而是caga。

簡而言之,當我們親自把財物交給他人時,這就是佈施。當我們捨棄對自己的財物擁有權時,這就是捨離。(就有如捨棄無用之物一般。)
另一種分別法是:給與聖潔的人是為佈施;給與下等之人是為捨離。因此當國王在執行其十項責任時,供養比丘和婆羅門等是屬於佈施;當他給乞丐食物時是屬於捨離。

佈施與捨離的分別即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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佈施與捨離的共同點

雖然在國王的十項責任之中,佈施與捨離是被分開的,但是事實上並無差別。佈施之中可能有捨離的成份,捨離之中也可能有佈施的成份。其原因是,無論是給與遠或近的受者,這都是屬於佈施;(在佈施的那一刻)當擁有權的感受消失時,這放下即是捨離。因此,在佈施之前某人會想:「我將不再需要它」,這即是捨離。因此,捨離時常與佈施善業在一起。

關於十波羅蜜,在巴利文經典的《佛種姓經》裏,佛陀提及佈施波羅蜜,而沒有提及捨離波羅蜜,因為(如上述的解釋)捨離已經包括在佈施裏。《佛種姓經》以究竟法(究竟諦)來講解(沒有運用俗諦的方式),它提到無論給與上、中或下等的受者皆屬於佈施。因此若說給予聖潔的受者是為佈施,而給予下等的受者為捨離是不恰當的。

同樣地,在《增支部》和其他巴利文經典裏,述及聖人有七個使他流芳百世之素質,即是:信、戒、勤學、捨離、慧、慚與愧。在此只列出了捨離而沒有提及佈施,因為佈施已是理所當然地包括在捨離裏。

這些是把佈施和捨離作為同意詞通用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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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為捨離的佈施

雖然一般上每一項佈施皆可算是佈施波羅蜜,但是(有非凡素質的)大佈施在經典裏被稱為大捨離。大捨離有五種,在不同的注釋裏有不同的列舉法。

《戒蘊》、《根本五十經篇》和《增支部》的注釋(在解釋「如來」這一詞的意思時)所舉的大捨離如下:

一、捨棄四肢;
二、捨棄眼睛;
三、捨棄財富;
四、捨棄王位;
五、捨棄妻子兒女。

《根本五十經篇》的注釋在說明《獅子吼小經》時所列舉的是:

一、捨棄四肢;
二、捨棄妻子兒女;
三、捨棄王位;
四、捨棄身體(生命);
五、捨棄眼睛。

《清淨道論疏鈔》列舉的是:

一、捨棄身體(生命);
二、捨棄眼睛;
三、捨棄財富;
四、捨棄王位;
五、捨棄妻子兒女。

《長部‧大品》的疏鈔在說明《大波那經》時列舉的是:

一、捨棄四肢;
二、捨棄眼睛;
三、捨棄身體(生命);
四、捨棄王位;
五、捨棄妻子兒女。

《如是語注》在說明《雙品‧雙集經》時列舉的是:

一、捨棄四肢;
二、捨棄身體(生命);
三、捨棄財富;
四、捨棄妻子兒女;
五、捨棄王位。

《佛種姓經注》列舉的是:

一、捨棄四肢;
二、捨棄生命;
三、捨棄財富;
四、捨棄王位;
五、捨棄妻子兒女。

《維山達拉本生經注》列舉的是:

一、捨棄財富;
二、捨棄四肢;
三、捨棄兒女;
四、捨棄妻子;
五、捨棄生命。

《勝者莊嚴疏鈔》也列舉了相同的五種捨離,只是排法不同而已。

雖然上述的列舉之間稍微有些差別,但是它們的要素是相同的,即是身外物和自己的身體。(除了自己的身體之外)身外物的項目包括了:捨棄財富、捨棄親愛的妻子兒女及捨棄人們視為重寶的王位。在自己的身體這一項裏,它可分為兩類:第一類是沒有威脅到生命的,即是肢舍;另一種是有威脅到生命的,即是眼捨、命捨和身捨。在此捨離自己的眼睛或身體被視為會對生命有威脅,因此被視為與捨棄自己的生命相等。

維山達拉王以七種東西,每樣的數目為一百來進行佈施;注釋形容這佈施為大佈施,而非大捨離。但是人們可以爭辯說這可算是五大捨離的捨棄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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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佈施不同層面的雜集

為了啟發那些發願成佛,或辟支佛,或聲聞弟子的人,在此我們提供了關於佈施不同層面的雜集。佈施是證悟的條件之一。這雜集將以回答以下的問題來呈現:

一、什麼是佈施?
二、為何稱為佈施?
三、什麼是佈施的相、作用、現起和近因?
四、有多少種佈施?
五、什麼是增強佈施之福報的因素?
六、什麼是減弱佈施之福報的因素?

(在討論其他的波羅蜜時,將會採取相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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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佈施?

簡短的答案是:「促使施與他人適當之物的『思』是為佈施。」它的含意將在下文裏顯得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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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何稱為佈施?

「佈施思」被稱為佈施,因為此思導致佈施的行動發生。若沒有佈施思,是不可能有佈施的;只有在佈施思生起時,才可能有佈施的行動。
關於這點,思是指:

(一)在佈施當時生起的思,被稱為「脫欲思」(mubcacetana),mubca的意思是脫欲或捨棄。只有具備此思的捨棄行動才能形成真正的佈施。

(二)在佈施之前生起準備佈施之思被稱為「前思」。只要在「我將佈施此物」這意願(思)生起的時刻,而身邊又果真有此物,那麼,這種思也可算是佈施。若在生起佈施之思時並沒有施物,那麼這只算是前思,並不是佈施。這只可算是普通善業之善思。

為何思被視為佈施是根據“diyati anenati danam”這一句的語法定義,它的意思是「促使佈施者是為佈施。」(在此,思肯定是佈施的決定性原因。)

根據“diyatiti danam”這一句的語法定義,佈施之物也被稱為佈施。“diyatiti danam”的另一個意思是「可供佈施之物是為佈施。」

根據這些語法定義,經典提及兩種佈施,即是思施和物施。關於這點,有人問為何佈施之物也被稱為佈施?他們感到疑惑是因為只有思才會產生業報,物質是不能有業報的。只有思才會產生業報是不爭的事實,因為思是意業。但是如上述的分析,只有在擁有佈施之物時生起的佈施思才算是佈施,因此佈施之物也是佈施的重要條件之一。

例如,當我們說:「有得煮飯是因為有火柴。」事實上是以火來煮飯。火能燒是因為有火柴,能煮飯是因為有火。若把這些現象的關係考慮在內,說「飯煮得好是因為有好的火柴」並沒有錯。同樣地,我們可以正確地說「因為有佈施之物而獲得善報。」

由於佈施之物是佈施的重要因素,經典根據不同種類的佈施之物分別佈施的種類。律藏說明有四種佈施,即是佈施食物、袈裟、住所和藥物(比丘的四資具,即四種必需品)。雖然律藏並不注重列舉佈施的種類,但是由於佛陀准許僧團擁有四資具,因此向僧團所做的供養很自然地被歸列於這四個項目。因此律藏列舉的這四種佈施,基本上是根據佈施之物的種類分別出來的。

根據論藏的排列方式,世上的一切事物皆被歸納於六塵(六所緣)的項目之下。因此根據佈施之物是屬於色、聲、香、味、觸、法而分為六種佈施。雖然論藏裏沒有直接提及六種佈施,若以六塵之物來佈施,即有六種佈施。由此,根據論藏的排列法,佈施一共有六種。

根據經藏列舉法,佈施一共有十種,即是佈施食物、飲品、衣服、交通工具、花、香粉、藥膏、床、住所和燈火。在此,事實上經裏只提及有十種物品可供佈施,但是在以這十種物品來佈施時,即有十種佈施。由此,在經藏的排列法裏,一共有十種佈施。

雖然佛陀說有十種物品可供佈施,但是我們不應以為只有這十種物品可供佈施,而其他物品則不能用以佈施。我們必須瞭解佛陀只是提及十種時常用來佈施的物品,或者是指任何物品皆可歸納入這十種佈施的其中之一。因此這十種物品已經包括了聖者的一切日常用品。

從以上看來,佈施之物如何成為佈施思生起的重要因素已經是很明顯的了。在接下來將提及的各種佈施之中,有許多是關係到佈施之物的。
在此重述這篇的要點:思是佈施,因為它促使實行佈施;佈施之物是佈施,因為它可用來行佈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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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什麼是佈施的相、作用、現起和近因?

(一)佈施的相是捨棄。

(二)它的「執行作用」是消滅對佈施之物的執著;「成就作用」是獲得無瑕的財富。

(三)它的現起是:不執著,即是在施者的心中感到從執著中解放出來;或者是知道佈施有助於投生善道和獲得財富,即是在想到佈施的成果時,施者知道佈施將會使他投生至人間或天界和獲得許多財富。

(四)近因是擁有可佈施之物。若沒有東西可佈施,則不可能有佈施的善行發生,而只是空想罷了。因此佈施之物是佈施的近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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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多少種佈施?

這是一個很大的課題,需要以清晰與靈敏的心來探討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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佈施有二種

一、物施(財施)和法施

佈施飯等物質的東西是為物施。(當向比丘供養四資具時)它也被稱為資具施。

以講座等方式來弘揚佛法是屬於法施。佛陀說法施是至上的佈施。(這個排列佈施為二種的方法是根據佈施之物的分別排列的。)
根據這種分法,我們應探討建佛塔和造佛像的人所行的是屬於那一種佈施。

有些人認為雖然建佛塔和造佛像需要很多費用,但並不是佈施。原因是他們認為佈施必須具足三個條件,即:受者、佈施之物和施者。肯定有施者在建佛塔和造佛像,可是受者是誰呢?在沒有受者的情形之下,這又怎樣能算是佈施呢?

這一觀點的看法是佛塔和佛像並非供以佈施之物,而是觀想佛陀的美德的工具。建造佛塔與佛像者的心中並沒有固定的受者,他只是幫助來禮拜佛陀的人在修習佛隨念時,心中能生起清楚的佛陀之相。因此他們認為造佛塔與佛像是跟佛隨念這一禪定法門有關,而不是佈施。

除此之外,也有人認為造塔與佛像者的本意是禮敬世尊,因此它應該算是一種崇敬佛陀的行為。這是十種帶來福業的素質之一。他們也說由於禮敬尊者是一種「行戒」(作持戒),因此它屬於戒而非佛隨念。

但是佛隨念和崇敬兩者皆沒有涉及捨棄佈施之物,反之造塔與佛像卻需要一筆花費。因此這一項善業應是屬於佈施。

在此有人可能會問:「若它是佈施,沒有受者也能形成佈施嗎?」根據經典,我們可以四個要點,即是相、作用、現起和近因來分析某個行為是否算是佈施。在前文裏已有述及真正的佈施的四個要點是什麼。現在就把它們運用於這個問題。首先我們可看到捨棄之相,因為造塔與佛像者必須捨棄一筆錢。它的作用是消除施者對佈施之物的執著。施者也感到這佈施會使他投生至人間或天界與變得富有(現起)。最後也有佈施之物為近因。在此已具足了佈施的四個要點,因此我們可以下結論說造塔與佛像是屬於佈施。

關於誰來接受佈施這一問題,若說一切來頂禮佛塔及佛像以隨念佛之功德的天神和人是受者,這並沒有什麼錯。同時,由於它們是天神與人禮拜與修習佛隨念的工具,它們可算是佈施之物。世上的一切物品都可因物而用,食物是用來吃的,衣服是用來穿的,宗教的信仰物品是用來作為禮敬的代用對象。

若在大路旁造水井和水池,大眾就可用它們來喝水,洗東西等等。施者在造這水井和水池時,心中並沒有特定的受者。若他的意願是供給任何過路的旅客用,沒人能說這不算是佈施,即使是沒有進行佈施儀式。(見下文)

結論是:造塔與佛像者是施者;塔與佛像是佈施之物;來禮拜的天神和人是受者。

另一個問題是:「把佛塔和佛像當作是佈施之物不是有輕瀆的成份在內嗎?」在寺院裏,書架用來置放被視為神聖法塔的經典。同樣地,佛塔和佛像是用來盛放神聖的舍利子和作為禮拜之像,因此把它們歸納為佈施之物是恰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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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式是否是佈施的要素?

在此要探討的是沒有通過儀式是否算是佈施?事實上經典裏並沒有提及這一個條件,但是這種習俗已經成為了一個傳統。

《律藏‧大品‧袈裟犍度》的注釋裏提及儀式這一傳統,其文如下:「在一次雨季安居之後,在還未進行佈施袈裟儀式之前,有一個寺院的僧團鬧分裂。當時有一群在家居士把一些袈裟聚成一堆,然後佈施給一群比丘。然而,過後他們卻向另一群比丘進行佈施儀式,說道:「我們把袈裟供養給另一群比丘。」關於如何在僧團裏分配袈裟,《大注釋》提及若在那個地方的施主們沒有採用「整體供養」的佈施儀式,袈裟是屬於親自接受袈裟的那群比丘,那群只是進行儀式的比丘並沒有份。但是,若在那個地方的施主們採用「整體供養」的佈施儀式,那麼只是進行儀式的那群比丘有分配袈裟的份,親自接受袈裟的那群比丘也有份,因為袈裟已經佈施給了他們。因此這兩群比丘應該把袈裟平分。這種分配法是「海洋彼岸」的傳統。

斯里蘭卡所指的「海洋彼岸」是指印度。因此儀式是印度人的一個傳統習俗。

考慮到有些地方的施主有採用「整體供養」的佈施儀式,而有些地方的施主則沒有採用「整體供養」的佈施儀式,因此,若說只有在進行儀式之後才能算是佈施是不正確的。這儀式只是對那些有跟隨傳統的人重要而已,對於沒有跟隨這傳統的人,儀式並不是佈施的重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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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施

關於法施,在這個時代,有些人並沒有能力說法,但是為了做法佈施而捐錢印贈佛書、貝葉經等。雖然贈送佛書並不算是真正的法施,但是由於讀者會在閱讀書中導向涅盤的指導之下而從中得益,因此可視贈送佛書者已做了法施。

就有如某人並沒有藥給病人,但是他卻有治病的藥方。當依藥方配藥服下後,病人痊癒了。雖然那人並沒有真正給藥,但是由於他那有效的藥方,他被視為治好那病人。同樣地,雖然印贈佛書的人自己並不能教佛法,但是他已令閱讀佛書的人獲得佛法的知識,因此可以被視為佈施法的人。

物施和法施也可以個別被稱為物敬(以物質來致敬)和法敬(以法來致敬)。

巴利文“puja”的意思是「敬」,一般上是用在後生供養長輩或上等的人時。根據此普遍用法,有些人認為佈施應分為「敬施」和「攝益施」。敬施是用於後生供養長輩或上等之人以致敬時,攝益施則是「長輩或上等之人善意地佈施給後輩或下等的人。」

但是「敬」和「攝益」兩者皆可適用於上等與下等。雖然一般上「攝益」是用於長輩佈施給後輩或上等之人佈施給下等之人的情形,但是在弘揚佛法的工作裏,曾有「物攝益」和「法攝益」的形容詞。在此,「攝益」一詞甚至用來形容向佛法做出的佈施(受者是佛法)。因此敬施和攝益施之間其實並無絕對的差別,而純屬普遍用法的分別方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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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內物施和外物施

內物施是指佈施自己的生命和肢體;外物施則包括佈施一切身外之物。即使在現代,有時我們也能從報紙上看到一些報導,說某某人佈施自己的肢體給佛塔或以油包身點火來佈施致敬。對於這類涉及自己肢體的佈施,世人有諸多評論。他們認為佈施生命與肢體是只有偉大的菩薩才可實行,跟普通人是無關的。他們懷疑普通人做這種佈施是否能帶來善業。

現在讓我們來探討這些觀點。菩薩並不會突然間出現在世上。只有在盡其能力漸次地修習諸波羅蜜,他的根器才能逐漸成熟至成為菩薩。古代詩人曾經這麼寫:「只有漸次地冒險,我們才能在輪回裏繼續進步。」因此我們不應該冒然地批評那些佈施自己肢體之人。若某人以不退縮的思與信心,很有勇氣地佈施自己的肢體,甚至捨棄生命,他是值得我們尊敬為做內物施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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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施和無畏施

物施是佈施物質的東西。無畏施是對生命或財物給與安全或保護,這是國王時常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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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輪轉依止施和不輪轉依止施

輪轉依止施是在佈施時希望來生能夠獲得財富與快樂,事實上這是在帶來輪回的痛苦。不輪轉依止施是在佈施時希望能夠證悟涅盤,即是不再有輪回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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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罪施和無罪施

殺動物來佈施即是有罪施的例子。不涉及殺生而佈施的肉是屬於無罪施。第一種是含有惡業的佈施,第二種是不含惡業的佈施。

讓我們看看漁夫的例子,在捕魚致富之後,他們決定放棄這一行業,想道:「我應該放棄捕魚的惡業,而轉換清淨的正命。」改行後,經濟上變得越來越不好,再換回本行時,財富又多了起來。這即是過去世造下的有罪施在今生成熟結成果報的例子。由於所做的佈施涉及殺生,因此它的福報只有在涉及殺生時才會成熟。當沒有涉及殺生時,過去世的有罪施之福報就不能成熟,因此他的財富就退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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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親自施與非親自施

這兩種即是親自做的佈施和通過他人之手做的佈施。(巴厘經典的《長部‧大弊品宿經》提及親自施比非親自施有更大的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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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細心施與不細心施

這兩種即是適當與細心準備的佈施和沒有適當與細心準備的佈施。譬如佈施花,在摘好花後,施者把它們做成漂亮的花束才佈施,這是屬於有適當與細心準備的佈施。若少了細心準備,而只是把摘自樹上的花原樣地拿去佈施,以為只是佈施花就夠了,這是屬於不細心施。

一些古代的作者把“sakkacca-dana”和“asakkacca-dana”譯成緬甸文時,它們的意思變成是「有敬意的佈施」和「無敬意的佈施」。這時常誤導現代的讀者,以為它們的原本含意是佈施時對受者有或沒有敬意。事實上,「有敬意」在此的意思只是對佈施細心的準備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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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智相應施和智不相應施

佈施時,對於思和佈施的果報具有明覺心是為智相應施。若只是純粹跟隨別人做佈施而沒有明覺心,那是屬於智不相應施。在此必須說明在佈施時,只是對佈施的因果有醒覺心已足以形成智相應施。關於這點,在此必須解釋如下的訓誡:「每當佈施時都必須具備觀智,如下:我這施者是無常的;佈施之物也是無常的;受者也是無常的。無常的我佈施無常的東西給無常的受者。每當佈施時,你都必須如此觀照。」

這個訓誡只是為了鼓勵修習觀智,不可誤以為沒有觀智的佈施即是智不相應施。

事實上,欲培育觀智的人首先必須捨棄我、他、男人、女人的觀念,即我和自己的假相,而只是觀照他們為名色蘊。接下來必須觀照與瞭解到這些名色蘊的本質是無常、苦、無我的。若不能分別名色蘊,而只是以世俗的觀念來省察「我是無常的;佈施之物是無常的;受者是無常的。」真正的觀智是不可能如此生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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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行施與無行施

「有行施」是在猶豫和受到慫恿之後才做的佈施;「無行施」是自動而無需受到慫恿的佈施。

在此「有行」的意思是指在某人猶豫不決或不願意佈施時,促使或認真地請求他佈施。在如此的慫恿之下所做的佈施是為有行施。但是一個簡單的請求並不算是慫恿。例如,當人還未決定是否要做佈施時,某人到來向他討取食物,而他願意與毫不猶豫地給了他。這是一種對簡單的要求做出自動反應的佈施,因此它是(沒受到慫恿的)無行施,而不應只是因為他受了簡單的請求而稱之為有行施。

另一人在受到相同的請求時,首先並不願意而拒絕佈施。但是在受到「請做個佈施,請別退縮」的言語再次催促時,他做了佈施。這種在受到催促之後才做的佈施是屬於有行施。即使沒有人前來請求做佈施,若某人先想要做佈施,後來又想不要做,但是在經過一番自我激勵之後,最終做了佈施,這種佈施也是有行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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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樂施與捨舍施

以愉快的心做佈施是樂施,而以平穩、不苦不樂的心做佈施是捨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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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如法施與不如法施

以正命賺來的財物做佈施是如法施;以涉及殺生、偷盜等的邪命賺來的財物做佈施是不如法施。雖然以邪命賺取的財物是不如法的,但是以這些財物所做的佈施依然是善業,只是這種佈施的福報比不上如法施的福報。這可以以優良與惡劣品質的種子所生出不同的樹作比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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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奴隸施與無拘束施

佈施時祈求獲得世俗的快樂是奴隸施。這種佈施使施者成為貪圖欲樂之奴隸;他做這種佈施只是在服侍他的主人,即是貪欲,以滿足它的欲望。佈施時希望證悟道果與涅盤是無拘束施(反抗貪欲主人之命令的佈施。)。

在這無止盡的輪回裏的眾生都有欲望要享受感官的快樂,即享受色、聲、香、味、觸。這種享受感官快樂的欲望即是貪欲。在生命中的每一刻裏,他們都在嘗試滿足貪欲,為貪欲提供所需,因此他們已成為它的奴隸。盡其一生日夜不停地努力賺錢,無非只是為了滿足貪欲的願望,即是獲取最好的食物、衣服和最豪華的生活方式。

不滿意今生的生活,我們佈施以確保來世生活富裕。這種對來世的世俗歡樂含有強烈欲望的佈施肯定是奴隸施。

在未遇到佛法時,我們以為在無止盡的輪回裏,這種為滿足貪欲而做的佈施是最好的。但是,一旦我們有幸聽聞佛法時,我們就會瞭解到貪欲的魔力是有多強,是多麼地不知足,而我們必須遭受多少痛苦來滿足它的欲望。然後,我們下定決心:「我將不會再成為這可怖的貪欲之奴隸,我將不再滿足它的欲望,我將反抗它。為了根除邪惡的貪欲,我將佈施和發願證悟道果和涅盤。」這種是為了自由而做的無拘束施,也就是反抗貪欲主人的命令而做的佈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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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定立施與不定立施

佈施長久與不能移動的東西,例如塔、廟、寺院、旅舍、井、水池等是定立施。佈施可移動和供短暫用途的東西是不定立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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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有陪施與無陪施

佈施時有配以其他合用的物品是有陪施。例如,在佈施袈裟為主要物品時,也同時佈施其他適當的物品和資具是為有陪施。若除了主要的袈裟之外再無其他陪同的物品,那麼,這是無陪施,在佈施其他東西時也是如此分別。

佛陀有許多隨從的這一特相即是做有陪施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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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經常施與非經常施

時常做的佈施,譬如每天供養僧團食物是經常施。不時常而只是偶而才做的佈施是非經常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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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執取施與不執取施

受到渴愛與邪見污染的佈施是「執取施」;沒有受到渴愛與邪見污染的佈施是「不執取施」。

根據《阿毗達摩論》,在只是受到邪見誤導時,我們已經受到污染了,但是邪見是時常與渴愛共存的,所以,當邪見污染與誤導我們時,渴愛也已被牽涉在內。在做了佈施之後,若某人熱誠地表示他的善願「願這功德能使我迅速地證悟道果與涅盤。」,那麼,這佈施即是不輪轉依止施,以及可成為證悟道果與涅盤的強大前緣。

但是當他受到渴愛和邪見污染與誤導時,他並沒有發證悟涅盤之善願,反而希望這功德能夠令他成為突出的天神,譬如三十三天的帝釋天王,或只是一個長壽的天神,那麼,他的佈施即不能成為證悟涅盤之前緣,而只是屬於受到渴愛與邪見污染的執取施,失去了成為證悟涅盤的前緣。沒受到渴愛與邪見污染,而是以證悟涅盤為唯一目的而行之佈施是不執取施。

在沒有佛法的時期也有許多修佈施的機會,但是只有可能修執取施。只有在佛法時期才能修習不執取施。因此在遇到了稀有之佛法時,我們應該盡力確保所做的佈施都是不執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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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殘施與非殘施

用剩下不要、劣質與殘壞的東西來佈施是殘施;用非剩下不要、非劣質與非殘壞的東西來佈施是非殘施。

例如,在某人準備著用餐的食物時,有個受者前來,而他把一些已準備好卻還未吃的食物佈施給受者,這可算是上等施,也是非殘施,因為這並非以剩下來的食物做佈施。

若當他正在吃,但還未吃完時,有個受者前來,而他即以正在吃的食物來佈施,那麼這也算是非殘施,甚至可說是高尚的佈施。若是以吃完後剩下的食物來佈施,那即是殘施,是殘壞與劣質的。

然而我們必須注意到,若某人除了剩下的食物之外再無他物可供佈施,那麼他那微薄的佈施也可算是非殘施。只有在有能力做更好的佈施,卻還是以剩下的來做佈施才被視為劣質的殘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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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有命施與身後施

在還活著時做的佈施是有命施,在死後才生效的佈施是身後施(譬如說「我把這些財物給某某人,讓他在我死後拿去隨意用。」)。

比丘是不准做身後施的,即是他不可以把自己的東西在死後給他人。即使他真的那樣做,那也不成為佈施,而未來的受者也沒有權力擁有它們。若某個比丘在還活著時把自己的東西送給另一個比丘,受者就有權接受;或是他跟另一個比丘共同擁有某些東西,在他死後,活著的比丘即成為唯一的主人。除非具足以上的條件,否則在他死後,他的東西即為僧團所有。因此,若比丘做身後施,說:「在我死後,我把這些東西送給某某人。讓他擁有它們。」,這即是把屬於僧團的東西送人。他這麼做並不成為佈施,而未來受者也無擁有權。只有在家眾可合法地行身後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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