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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持南傳出家人之指南】

2017-07-26 11:07:52作者:義工群 藏密網

导语:【護持南傳出家人之指南】

門答咖允許(Meṇḍaka Kappati):

諸比庫,若人們有信心、淨信,他們將金錢放在淨人的手中:「請以此給予尊師所許可的〔物品〕。」

諸比庫,我允許你們接受由此〔所得的〕許可的〔物品〕。

然而,諸比庫,我不說〔你們〕能以任何方式接受、尋求金錢。

《律藏•大品•藥篇》(Mv.299)[@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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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座部佛教(南傳)傳承的法律下出家的修行人只能接受如法必需品的供養,而不能接受和擁有任何形式的金錢,如鈔票、紅包、支票、現金禮卷、信用卡、提款卡、金銀珠寶等。

所有受南傳比庫[32]戒、沙馬內拉[33]戒和十戒尼[34]的上座部傳承出家人接受金錢、使用金錢、管理金錢、支配金錢或做交易買賣都是屬於犯戒[35]的行為。在不持金銀學處下,由親人眷屬、施主、無論個人或團體、寺院或道場定期發給的錢作為日常開銷,或者作為接引眾生發展弘化事業的經費,南傳出家人一律不得接受。

如果一位施主拿著一筆資金想要供養一位受南傳戒的出家人[36]作為四種資具(即衣、食、住、湯藥)或其他如法必需品的等值,為了避免出家人犯戒,最保險的方法就是如果施主知道該出家人的淨人[37]是誰的話,那麼施主可以直接把資金交給能負責的淨人,然後由施主自己或淨人向該出家人提出妥當如法的邀請。如果施主不知道淨人是誰,那麼施主應當先問誰負責當淨人,施主可以問出家人:

「尊者/bhante,請問誰是為您服務的淨人?」

「尊者/bhante,我要供養您,請問您的淨人是誰? 」

「尊者/bhante,某某施主想要供養您如法必需品價值xx元,請問您的淨人是誰?」

確知能為出家人處理如法必需品的淨人之後,施主就把該資金交給淨人,然後再向該出家人提出供養的請求,或者由該淨人向出家人提出邀請(要注意的是必須要最少一人,無論是由施主親自邀請或者由淨人向出家人提出邀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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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主的邀請法可以經由口頭邀請,也可以通過書面、邀請卡、供養卡邀請。

在提出邀請時,施主可以說:

「尊者/bhante,我要供養您如法必需品價值xx元,已交代給某某淨人。當您需要任何如法必需品時,可以向他要求,他將會供養必需品給您。」

「尊者/bhante,我已經委託了如法必需品的基金xx元給您的淨人,當您需要任何如法必需品,可以向他索取。」

「尊者/bhante,必需品資金已經由我們交給淨人了,您隨時可以向淨人領取所需的如法必需品。」

 「尊者/bhante,您的淨人已經受我委託了,請在適當的時候找他,他將供養您如法必需品。」

「尊者/bhante,我已經把一筆錢交到淨人的手中,請您找他領取如法必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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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施主對一位出家人有充分的信心,他/她可以向該出家人提出終生的邀請,讓出家人何時都可以向施主提出在自己能力範圍內的要求:

「尊者/bhante,不管任何時候您有任何需要,您都可以向我索取/提出。」

「尊者/bhante,如果您有任何需要的時候,只要在我能力範圍內,您都可以向我索取。」

「尊者/bhante,在任何時候,如果尊者有什麼需要可以向我提出,只要在我的能力範圍內,我將盡能力滿足尊者的要求。」

**雖然施主曾經向一位出家人提出終生邀請,但還會隨著當時的因緣而改變。當出家人發現到該施主已經陷入經濟問題或信心動搖時,即使他曾經提出終生邀請,除非是非常緊要和逼不得已的情況下,一般上出家人是儘量不向他要求必需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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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者/bhante,我要供養您四資具,您隨時可以向我索取。」

  這種邀請法只是限定四資具(即衣、食、住、湯藥)的供養。

「尊者/bhante,如果您需要任何幫忙或服務,可以跟我說。」

  這種邀請法只能讓出家人向施主請求幫忙而不能向施主要如法必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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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者/bhante,我已經將錢交給負責建造孤邸的建築商/工匠,您只需要監視他們工作是否適當就行了。」

「尊者/bhante,無論您需要什麼東西或要將什麼東西給予什麼人,儘管派他們來我這裡拿。」

「尊者/bhante,我將把錢交給淨人或給我自己的人,或我親身保管,您儘量接受、使用得自於此的必需品。」

「尊者/bhante,我要供養您換必需品的禮卷價值xx元。」

**只能換取如法必需品,而不能兌換現款的禮卷或書卷等可以允許接受。

「尊者/bhante,我要為您辦護照與簽證手續。 」

「尊者/bhante,您所有的醫藥所需由我來負責。 」

「尊者/bhante,我們要把一塊有xx公頃的果園供養給僧團作為寺院。」

「尊者/bhante,願我們把這座禪修道場奉獻給現在與未來的四方僧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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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因為一些施主向出家人提出不當的邀請之詞句,而導致該供養變成不如法,在這情況下如果任何南傳出家人以三種方式[38]中的任何一種來接受供養就違犯戒律。所以在用詞時要謹慎,不要牽涉到供養金錢,或儘量不要提出與錢相關的語詞。

以下是一些錯誤、不如法的邀請法:

「尊者/bhante,請問您有淨人嗎?我要供養您xx元。」

「尊者/bhante,我要供養您紅包xx元,我該把這些錢交給誰?」

「尊者/bhante,我想供養您xx元作為您如法必需品的資金,請問誰是您的淨人?」

「尊者/bhante,我該把這筆作為您購買如法必需品的錢交給誰?」

「尊者/bhante,某某施主叫我把這紅包交給您作為您的必需品資具,請問我該交給誰?」

**以上的幾個例子,當施主以錯誤的方式詢問時,若出家人指出淨人是誰就犯舍墮(nissaggiyā pàcittiyā),因為這是命令他人為自己接受金錢。對於不如法的邀請,出家人唯一能做的只是拒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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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者/bhante,我要供養您如法必需品的基金xx元,已經託付給您的淨人。」

 「尊者/bhante,請接受這筆買如法必需品的錢吧!」

 「尊者/bhante,某某人委託我將這筆錢供養您作為如法必需品,請將錢收下。」

 「尊者/bhante,某某人派我來送錢給您買袈裟與缽,請將錢拿去。 」

以上幾個例子都很表明供養出家人的是錢(基金),而不是如法必需品,出家人聽了若接受就犯舍墮。如果一個施主拿著錢、紅包或以紙袋包著錢,雖然施主口頭上並沒有說要供養金錢,而對著出家人表明說:「尊者/bhante,我要供養您必需品。」或者說:「這是作為您換如法必需品的。」然後把錢放進缽裡、或放在地上、或放在出家人的身邊、或放在某一處,出家人也一律不能接受。

如果在家施主以不如法的東西供養南傳出家人,施主將得到的是「非福」(apuñña),因為不如法的供養能導致出家人犯戒,而對施主本身來說也是一種不善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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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者/bhante,我要供養您xx元,作為您的飛機票、車票等。 」

「尊者/bhante,如果您需要經濟的支援/經濟上需要幫忙,請跟我說。」

「尊者/bhante,我要供養/支持您的生活費。」

「尊者/bhante,您的車費、交通費用、電話費我來出/付/供養。」

「尊者/bhante,我幫您付/出護照與簽證的費用。」

 「尊者/bhante,我為您付所有的醫藥費。」

因提到「費」、「費用」,是比較可議,為不恰當之供養法。應當改提供養「生活所需」、「機票」、「藥物」、「電話卡」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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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將這筆基金供養給僧團,尊者/bhante們,請從這裡取得您們的四事供養。」

 「尊者/bhante,我要供養這筆基金給僧團,建一座禪堂、齋堂、廁所或其他。」

 「尊者/bhante,我們為了佛塔、寺院、孤邸、新建築而供養這些錢,請您拿去保管起來。」

南傳出家人不僅是不准許為自己接受金錢,即使是要贈給僧團、一群的出家眾、自己的父母與親人、其他人、佛塔、寺院、慈善機構、倡印佛書、建設寺院或做為其他用途的義款、救濟基金等,南傳出家人也都一律不准許接受。

如果有南傳出家人接受這些錢後拿來買必需品或用來建道場的話,那麼該必需品或道場都是屬於舍墮物或舍墮道場(不如法物品或道場),不能為其他南傳出家人使用。

如果沒有提到僧團、僧群或個別出家人作為接受者,施主們只是說:「我們將這筆基金供養佛塔、寺院、孤邸、新建築或作為僧團的四事供養。」那麼出家人能通知其淨人說:「這群施主們是如此如此說的。」在這種情況下,一位元出家人不需要拒絕,因為在場的出家人沒有被要求接受這筆錢。除了告訴淨人他們所說的話之外,出家人什麼也不能做,他們不能接受這筆錢。

要分辨以上兩類邀請法如不如法其實很容易:如法的邀請法只是供養出家人如法四資具;而不如法邀請法是供養金錢。在一些情況,如果有施主把錢摻在必需品一起供養,比如供養的書籍中夾有金錢、紅包(無論施主是有意或無意的),接受供養時出家人也沒有察覺到而無意中接受到這些‘意外’的錢,雖然出家人沒有圖意,但也能構成犯戒。出家人能做的是對犯戒不覆蓋,接著可把這些錢交還給施主,或如糞便般捨棄或丟掉。

南傳比庫是不能向沒有作出姿請的非血緣要求任何的必需品(生病除外)。如果想要供養但又不知所需者可以向出家人提出邀請,或者直接跟出家人的淨人聯繫。對於那些沒有淨人服務的南傳出家人,施主也絕對不可以為了方便而供養金錢,只能供養佛陀允許的必需品如:缽、袈裟、坐臥具、針盒、腰帶、濾網、剃刀、日式拖鞋、藥品、書籍、佛像、文具、車票、機票、船票等。如果施主不確定南傳出家人需要些什麼,那麼施主應該自動向出家人提問,或者邀請出家人在有任何需要時可以向施主本身開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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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供養南傳出家人如法必需品之外,施主也可以直接把慈善義款、材料、交通工具等佈施給有關道場/寺院的管理人、負責人或護法團體來應付僧伽生活費、或作為道場的建築經費、道場行政開銷、日常開銷、弘法支出、或做為載送出家人之用等。

也有些護法會員或自願的信眾每月固定捐獻若干數目給寺院道場,讓管理人或出家人的淨人來作適當的分配與管轄這些錢,總而言之不可交給僧團或南傳出家人。金銀、錢幣、貨幣等基金是造成違犯舍墮罪(nissaggiyā pàcittiyā)的犯因。珍珠、寶石、珠寶、七種未煮的穀物、生肉、婦女與少女、男奴與女奴、馬象、家禽、田地與土地[39]是造成違犯惡作罪的犯因。這些都不許為個人、僧團、群體、或其他人而接受。除此以外,基於出家人的威儀與形象,南傳出家人是不應該自己開車、駕電單車或踏腳車的。

在南傳佛教的巴厘聖典中找不到一處有記載到因為南傳出家人沒有淨人服務、或是因為淨人不可靠或捲款而逃、或為了種種善巧方便、為了佛教事業、為了弘法利生的目的等等之堂皇的理由而開緣持錢。

一個戒行清淨、生活謹遵佛陀所制下戒律、無論多小都不隨意取捨、對任何應當學習的學處都正持學習、對微細的罪過都見其怖畏的出家人本身就是最有力量的弘法與身教。不僅如此,同時也是真正在護持佛陀的正法久住,讓更多的眾生能夠獲得至上法義的薰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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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參考資料:

南傳佛教出家戒律:比庫巴帝摩卡Bhikkupātimokkhaṃ – 瑪欣德比庫編譯
http://buddha-spath.com/viewthread.php?tid=23632&extra=page%3D1

沙馬內拉學處Sāmaṇera sikkhāpadāni -瑪欣德比庫編譯
http://buddha-spath.com/viewthread.php?tid=23625&extra=page%3D1

分文不取A Life Free of Money 原著者:湯敏達 比庫   編譯者:庫那威羅 比庫等
http://dhamma.meibu.com/books/yuanshifojiao_bcjyj.htm

不持金錢學處指南-帕奧禪林學眾
http://buddha-spath.com/viewthread.php?tid=23633&extra=page%3D1

沙門果經及其注疏  菩提比庫英文編譯  德雄比庫 中文主譯
http://buddha-spath.com/viewthread.php?tid=23039&extra=page%3D1

南傳佛教在家居士須知  Bhikkhu Santagavesaka(覓寂比庫)編譯

試論南傳佛教的傳承 瑪欣德比庫著
http://buddha-spath.com/viewthread.php?tid=23607&extra=page%3D1

戒律綱要  黃謹良譯者
http://buddha-spath.com/viewthread.php?tid=23810&extra=page%3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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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32]南傳佛教的出家眾可分為五眾:比庫 (bhikkhu)、比庫尼 (bhikkhunī)、正學女(sikkhamānā)、沙馬內拉 (sāmaṇera)和沙馬內莉 (sāmaṇerī)。其中,比庫、比庫尼因為已經受了具足戒,成為僧團的正式成員,故稱為「具戒者」(upasampanna)。除了比庫、比庫尼之外,沙馬內拉、正學女、沙馬內莉和在家人皆稱為「未受具戒者」。由於現在已經沒有上座部比庫尼了,自然也就不會有正學女與沙馬內莉。因此,在上座部佛教所說的「未受具戒者」其實是指除了比庫之外的所有人。

[33]沙馬內拉(sāmaṇera)也音譯為「沙彌」、「室羅摩拏洛迦」等,是指於世尊正法、律中出家、受持十戒之男子。

[34]出家十戒,巴厘語dasa-pabbajja-sīla。因為南傳上座部佛教的比庫尼(bhikkhunī)傳承已經斷絕,所以女眾若想出家修行,可以成為八戒尼或十戒尼(sīlamatā, sīlavatī)。此出家十戒是授予那些住在寺院、剃髮出家修行的十戒尼眾,其內容與沙馬內拉十戒相同。一般上都稱為sayalay(緬甸稱呼)或mae chi(美琪,泰國稱呼)。

[35]在南傳比庫227條戒中,有四條有關係到錢的戒,即:
一、金銀戒(rūpiya sikkhāpada,舍墮nissaggiyā pācittiyā第18條)
二、金錢買賣戒(rūpiya samvohara sikkhāpada,舍墮nissaggiyā pācittiyā第19條)
三、王戒(raja sikkhāpada,舍墮nissaggiyā pācittiyā第10條)
四、門答咖許可(Meṇḍaka Kappati南傳律藏•大品•藥犍度)
南傳沙馬內拉與十戒尼必須遵守十戒,第十條就是:不接受金、銀和錢。這意為著沙馬內拉與十戒尼在實際上也和比庫一樣,要遵守所有關係到錢的戒條。

[36]這裡的南傳出家人是指比庫、沙馬內拉以及十戒尼。

[37]淨人,kappiyakāraka簡稱kappiya,使事物成為比庫允許接受或使用,護持比庫持淨戒和服務比庫之人。有種錯誤的觀念認為淨人是替比庫收錢的,事實上,淨人是在替施主保管供養比庫能換得如法必需品的錢。若他已如法邀請比庫,則他也在替比庫保管讓比庫在需要時可以索取的如法物品。

[38]三種接受的方式為:
一、自己接受金錢:當施主供養金錢或紅包給比庫時,比庫親自拿取金錢;或當他在任何地方發現金錢,而此金錢不屬於任何人時,他親自拿取金錢。
二、命令他人為自己接受金錢:當施主供養金錢給他,或自己發現金錢時,他命令他人為他拿取金錢。
三、允許他人將錢放在自己身旁或為自己保管金錢:當施主說:「尊者,這些錢是供養您的」,而比庫允許他們將錢放在自己的附近收藏起來。

[39]若是作為居住之用(viharavatthu寺地),而非為了經濟收益,則佛陀允許諸比庫接受園林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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