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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慈之念 救護蟻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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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7-11 14:3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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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蟻中狀元之選」



〔發明〕宋郊一事,人以其功小報大,輒疑之,不知此特以蟻視蟻、以狀元視狀元耳。若論究竟,則當日所救之蟻,不下數萬。後世感恩圖報者,亦不下數萬,豈一狀元可竟其福乎?若乎狀元,不過身外虛名耳,三寸氣斷,安在其為狀元也?反謂報之太奢,過矣。竹橋渡蟻,救之於水也。然蟻之致死,不止於水。所救之法,亦不止竹橋。且如奴婢之殺蟻也,以湯火,其法,在理而諭之,勢以禁之而已;貓犬之殺蟻也,以誤啖聚蟻中之魚肉骨,其法,伺酒食既畢之後,作速掃地,使葷腥不沾於土而已;焚化紙帛之殺蟻也,多在暑月,其法,當掃一淨地,先以冷灰作基而已;點茶之殺蟻也,多在地上,其法,受之以盆而已;灶上之多蟻也,以近腥羶而穴其下,其法,宜於作灶時,純用石灰布地而已。舉一反三,在茲數者。 下附徵事(二則)



救蟻延齡(《福報經》)



佛世有一比丘,得六神通,見其小沙彌,七日當死,因教其歸省父母,至第八日來,蓋欲其死於家也。至八日果來。因入定察之,乃於歸路時,見有聚蟻穴孔,將為流水沖入,急脫袈裟擁之,蟻得不死故也。後壽至八十,證羅漢果。



〔按〕人之壽夭,有定有不定,顏淵之死,伯牛之亡,此受決定果也;文王之百歲,武王之九十,此受未定果也。天人之遇小五衰、大五衰,亦然。又以四天下言之,三洲多有未定果,唯北俱盧洲,則純受決定果。沙彌之益算,當屬未定果耳。



蟻王報德(《古史談苑》)



吳富陽董昭之,過錢塘江,見一蟻走於水中蘆上,欲救之入舟,舟中皆不可,乃以繩繫蘆於舟,蟻得至岸。夜夢烏衣人謝曰;「吾是蟻王,不慎墮江,蒙君濟拔。後有急難,可來告我。」歷十餘年,昭之以盜誣入獄,思及蟻王之夢,而欲告無由。一人曰:「何不於地上取兩三蟻,置掌中而告之。」董如其言,夜果夢烏衣者曰:「急投余杭山中,可免於難。」覺而逃之,遇赦得免。



〔按〕活活一龜,不識自己之生死;所存朽甲,反知他姓之吉凶。此種事理,雖聖人亦有所不知,而何惑乎蟻王之報德?


「舉步常看蟲蟻」



〔發明〕牛羊犬馬,世俗猶或憐之,若言愛惜蟲蟻,無不笑其愚矣。獨不思形有大小,性無大小。若謂大者殺之有罪,小者殺之無罪,則人身雖大,終遜於牛,與其殺牛,不如殺人。而天下之至尊且貴者,無如摩竭大魚矣(摩竭大魚,鱗甲內癢,以身揩玻璃山,海水皆赤)。帝君此語,欲人泯乎大小之見,一舉足而不敢忘戒殺也。世人舉足動步,無不是罪。即以行路而言,一生誤傷物命,不知幾千萬萬矣!曾見沙彌律中,有行步不傷蟲蟻咒,甚為簡易,宜於每日清晨,未下床時,先默念佛號數聲,祝曰:「從朝寅旦直至暮,一切眾生自回護,若於足下誤傷時,願汝即時生淨土。」隨持咒七遍,咒曰:「唵地利日(音支)利娑婆訶。」持過七遍,然後投足於地,則無誤傷之患。按此咒,不問智愚,人人可誦,子弟六七歲時,即宜教之,習慣,則仁慈之念,自幼培植。未始非雞鳴而起,孳孳為善之助也! 下附徵事(一條)



忍渴護蟲(《法句喻經》)



佛在祇園說法,有新學二比丘,從羅閱祇國來。道路遼遠,又值亢旱,渴乏欲死。偶見地穴中,有升余水,中多細蟲,不可取飲。一人曰:「且當飲之,救得我身,然後見佛。」一人曰:「既破佛戒,即見何益?」遂忍渴而死,其神即生忉利天,自識宿命,手持香花,來供養佛。其飲水者,經日乃至,泣告其苦。佛言:「我久知之。」因指天人示之曰:「此即與汝同來者,今先至矣。不奉我戒,雖云見我,我不見汝也!」



〔按〕佛制空缸甏(*罈子)之類,宜覆不宜仰,何以故?誠恐仰之而積水生蟲,且因用之而棄水殺蟲也。蓋夏秋之間,地上苟有積雨,過一兩日,未有不出蟲者,所出之蟲,無有不乾死者。故開通陰溝,使家中不積水。不以溝內泥水,灌溉花木。新受雨水,必先投熾炭於內。不以魚肉之骨,及腥膻之物,狼藉在地,以致引誘群蟻,被人踐踏。皆所以預杜殺機也。



「禁火莫燒山林」



〔發明〕人遇火災,未必皆喪身命。獨至山林被焚,則一應飛者、走者、鳴者、躍者,無足、二足、四足、多足,盡殲烈焰矣!此種罪孽,多出之惡少。禁之莫燒,為功最巨。堿水、鹽汁、沸湯、石灰漿,皆不可潑於有蟲處所。 下附徵事(二條)


燒蟲受譴(《功過格》)



揚州何自明,開茶館於石塔寺前,家多樹木,每掃葉焚之。及病,且死,忽自言曰:「吾一生以來,所燒樹葉無算,初不知其為罪,豈料其上蟲蟻無算?今冥司以此罪吾,殆不可復贖矣!」言訖而死。



〔按〕竹木之朽者,多生蛀蟲白蟻於內,皆不可作薪,豈特樹葉乎?按經典言,燈焰之上,有微細眾生,吞食其煙,人氣一吹即死,凡眼不識,唯有天眼者,方能見之。故佛教比丘不得以口氣吹滅燭燈。

文昌帝君陰騭文廣義節錄
清朝‧懷西居士周安士著述

http://book.bfnn.org/books2/1282.htm#a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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