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觀基礎:人和法
智悲講堂
“我”可以分為人我和法我。
首先,我們來看什麼是“人”。我們可以理解為有情、眾生,它最直接指的是我們人類——你我他,在座的師兄們都可以說是有情,是“人”。除此之外,廣義來講,旁生、餓鬼等六道眾生都可以被稱為“有情”。
那什麼是“法”?
我們初學者對“法”這個詞語容易產生誤會,認為它是一種方法或法律條文。但是在中觀宗的場合,“法”的範圍非常寬泛,它指的是事物、概念。“事物”就是指客觀存在的某個事物,比如桌子、杯子、須彌山、泰山、黃河、北京、中國、美國、月亮、我的手等等,只要是客觀存在的事物都可以稱為“法”。第二種解釋是“概念”,某一個概念是抽象的,沒有具體的所指,比如長短、方圓、高低、上下、好壞等等,這些抽象的概念本身也可以稱為一種“法”,也屬於“法”的一種範疇。
“法”的範圍非常廣,我們可以說人也是一種“法”,因為人本身也是客觀存在的事物,或者說“人”也是一種概念。我們可以在腦海中想象出這樣一個叫做“人”的概念,所以“人”也是一種“法”。比如我們講的“萬法”,當我們講“一切萬法”,“萬法皆空”時其實就把人和眾生都包括在內了。
但是當“人無我”和“法無我”,或者“人我”或“法我”放在一起的時候,“法”就特指有情眾生以外的一切事物。因為如果混在一起的話某些部分是重疊的,所以為了避免重疊當人和法在這個場合中同時出現時,“法”就特指人之外的其他一些事物。
《成唯識論》提到“法謂軌持”,軌是指它持有自己的這種特征、作用或者相關的屬性。每一個事物或者每一個法,都具有自己的特征或屬性。結合前面對“我”的定義,“我”有自主的意思,它有獨立性、自主性,不單單是“人我”,有情眾生有獨立自主的意思,“法我”本身也有一種自主性。比如對我們來講外在的事物是我們之外客觀存在的事物,它不是我自己。但如果我們把視角切換一下,以“法我”為自身的視角就會發現,它也有自身存在的自主性。所以所謂的自主性是相對的,只要是第一視角都有自主中觀基礎:人和法
2017-03-14 智悲講堂
“我”可以分為人我和法我。
首先,我們來看什麽是“人”。我們可以理解為有情、眾生,它最直接指的是我們人類——你我他,在座的師兄們都可以說是有情,是“人”。除此之外,廣義來講,旁生、餓鬼等六道眾生都可以被稱為“有情”。
那什麽是“法”?
我們初學者對“法”這個詞語容易產生誤會,認為它是一種方法或法律條文。但是在中觀宗的場合,“法”的範圍非常寬泛,它指的是事物、概念。“事物”就是指客觀存在的某個事物,比如桌子、杯子、須彌山、泰山、黃河、北京、中國、美國、月亮、我的手等等,只要是客觀存在的事物都可以稱為“法”。第二種解釋是“概念”,某一個概念是抽象的,沒有具體的所指,比如長短、方圓、高低、上下、好壞等等,這些抽象的概念本身也可以稱為一種“法”,也屬於“法”的一種範疇。
“法”的範圍非常廣,我們可以說人也是一種“法”,因為人本身也是客觀存在的事物,或者說“人”也是一種概念。我們可以在腦海中想象出這樣一個叫做“人”的概念,所以“人”也是一種“法”。比如我們講的“萬法”,當我們講“一切萬法”,“萬法皆空”時其實就把人和眾生都包括在內了。
但是當“人無我”和“法無我”,或者“人我”或“法我”放在一起的時候,“法”就特指有情眾生以外的一切事物。因為如果混在一起的話某些部分是重疊的,所以為了避免重疊當人和法在這個場合中同時出現時,“法”就特指人之外的其他一些事物。
《成唯識論》提到“法謂軌持”,軌是指它持有自己的這種特征、作用或者相關的屬性。每一個事物或者每一個法,都具有自己的特征或屬性。結合前面對“我”的定義,“我”有自主的意思,它有獨立性、自主性,不單單是“人我”,有情眾生有獨立自主的意思,“法我”本身也有一種自主性。比如對我們來講外在的事物是我們之外客觀存在的事物,它不是我自己。但如果我們把視角切換一下,以“法我”為自身的視角就會發現,它也有自身存在的自主性。所以所謂的自主性是相對的,只要是第一視角都有自主性。
——敬錄自中觀系列講座(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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