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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觀基礎:“我”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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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8-11 22:0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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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觀基礎:“我”的定義

法師輔導 智悲講堂

既然說佛法的不共特點是有“無我的智慧”,而“無我”是對“我”的一種否定。那麽在搞清楚什麽是“無我”之前,我們有必要精確地理解什麽是“我”。

“我”這個詞非佛教徒或世俗人都有某種程度的理解,不需要專門學習經論。我們會覺得:你我他,“我”代表我們自己,當然這也是一種定義。

但是在中觀中,“我”有一種特殊的含義。我們總結出有兩點:

(1)真實、實有(真實存在)

我們說“這個人我執很強”、“人我、法我”等等,都是指真實。認為某一個事物它是非虛妄的、非常真實的,這是一種緣“我”的執著。

(2)主宰,自主、獨立性

所謂主宰是指自己具有絕對意義的自主性,不需要受制於其他事物、自己可以獨立存在、獨立對其他事物施加種種的作用,包括可以獨立地生、住、滅等。所有的屬性都是存在於它的獨立性、主宰性之上。

所以“我”的核心定義就是真實與主宰。我們一定要牢牢記住這兩點,這是今後所有中觀分析的根本前提。

我們首先從“我”這個最原始的概念切入。這里有一個教證“我謂主宰”,出自《成唯識論》。“我”的意思就是主宰。

——敬錄自中觀系列講座(二)

https://mp.weixin.qq.com/s/x11Esrq7XakzTggL3syTNQ

 樓主| 發表於 2017-8-11 22:11 | 顯示全部樓層
中觀基礎:人和法

智悲講堂
     
     “我”可以分為人我和法我。

首先,我們來看什麼是“人”。我們可以理解為有情、眾生,它最直接指的是我們人類——你我他,在座的師兄們都可以說是有情,是“人”。除此之外,廣義來講,旁生、餓鬼等六道眾生都可以被稱為“有情”。

那什麼是“法”?

我們初學者對“法”這個詞語容易產生誤會,認為它是一種方法或法律條文。但是在中觀宗的場合,“法”的範圍非常寬泛,它指的是事物、概念。“事物”就是指客觀存在的某個事物,比如桌子、杯子、須彌山、泰山、黃河、北京、中國、美國、月亮、我的手等等,只要是客觀存在的事物都可以稱為“法”。第二種解釋是“概念”,某一個概念是抽象的,沒有具體的所指,比如長短、方圓、高低、上下、好壞等等,這些抽象的概念本身也可以稱為一種“法”,也屬於“法”的一種範疇。

“法”的範圍非常廣,我們可以說人也是一種“法”,因為人本身也是客觀存在的事物,或者說“人”也是一種概念。我們可以在腦海中想象出這樣一個叫做“人”的概念,所以“人”也是一種“法”。比如我們講的“萬法”,當我們講“一切萬法”,“萬法皆空”時其實就把人和眾生都包括在內了。

但是當“人無我”和“法無我”,或者“人我”或“法我”放在一起的時候,“法”就特指有情眾生以外的一切事物。因為如果混在一起的話某些部分是重疊的,所以為了避免重疊當人和法在這個場合中同時出現時,“法”就特指人之外的其他一些事物。

《成唯識論》提到“法謂軌持”,軌是指它持有自己的這種特征、作用或者相關的屬性。每一個事物或者每一個法,都具有自己的特征或屬性。結合前面對“我”的定義,“我”有自主的意思,它有獨立性、自主性,不單單是“人我”,有情眾生有獨立自主的意思,“法我”本身也有一種自主性。比如對我們來講外在的事物是我們之外客觀存在的事物,它不是我自己。但如果我們把視角切換一下,以“法我”為自身的視角就會發現,它也有自身存在的自主性。所以所謂的自主性是相對的,只要是第一視角都有自主中觀基礎:人和法

2017-03-14 智悲講堂

     
     “我”可以分為人我和法我。
首先,我們來看什麽是“人”。我們可以理解為有情、眾生,它最直接指的是我們人類——你我他,在座的師兄們都可以說是有情,是“人”。除此之外,廣義來講,旁生、餓鬼等六道眾生都可以被稱為“有情”。

那什麽是“法”?

我們初學者對“法”這個詞語容易產生誤會,認為它是一種方法或法律條文。但是在中觀宗的場合,“法”的範圍非常寬泛,它指的是事物、概念。“事物”就是指客觀存在的某個事物,比如桌子、杯子、須彌山、泰山、黃河、北京、中國、美國、月亮、我的手等等,只要是客觀存在的事物都可以稱為“法”。第二種解釋是“概念”,某一個概念是抽象的,沒有具體的所指,比如長短、方圓、高低、上下、好壞等等,這些抽象的概念本身也可以稱為一種“法”,也屬於“法”的一種範疇。

“法”的範圍非常廣,我們可以說人也是一種“法”,因為人本身也是客觀存在的事物,或者說“人”也是一種概念。我們可以在腦海中想象出這樣一個叫做“人”的概念,所以“人”也是一種“法”。比如我們講的“萬法”,當我們講“一切萬法”,“萬法皆空”時其實就把人和眾生都包括在內了。

但是當“人無我”和“法無我”,或者“人我”或“法我”放在一起的時候,“法”就特指有情眾生以外的一切事物。因為如果混在一起的話某些部分是重疊的,所以為了避免重疊當人和法在這個場合中同時出現時,“法”就特指人之外的其他一些事物。

《成唯識論》提到“法謂軌持”,軌是指它持有自己的這種特征、作用或者相關的屬性。每一個事物或者每一個法,都具有自己的特征或屬性。結合前面對“我”的定義,“我”有自主的意思,它有獨立性、自主性,不單單是“人我”,有情眾生有獨立自主的意思,“法我”本身也有一種自主性。比如對我們來講外在的事物是我們之外客觀存在的事物,它不是我自己。但如果我們把視角切換一下,以“法我”為自身的視角就會發現,它也有自身存在的自主性。所以所謂的自主性是相對的,只要是第一視角都有自主性。

——敬錄自中觀系列講座(二)
https://mp.weixin.qq.com/s/O9gG4pFgIDEPyWTjVHc-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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